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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世凯外国语学校章程
2022/07/01

上海博世凯外国语学校章程

2022617日第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博世凯外国语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资源提供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优质办学、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百姓。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叶家桥路200号。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建立中共上海博世凯外国语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闵行区教育党工委。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十五  本单位的举办者:上海博世凯文化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十六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上海博世凯文化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十七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小学、初中学历教育。

第十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市闵行区开展活动。

 组织管理制度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二十一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党支部书记、校长、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十二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五)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六)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七)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二十三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十四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二十六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二十七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校长的聘任、解聘;

(四)变更开办资金;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制定发展规划;

(七)审核预算、决算;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三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就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三十一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校长,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三十三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三十四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为四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三十五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三十六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三十七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四十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四十一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十二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十三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四十四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

四十五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六  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劳动用工制度

四十七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五十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五十一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五十二  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五十三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十四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五十六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 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 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 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 开展终结审计;

(五) 处理剩余财产;

(六) 撰写清算报告。

五十七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五十八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十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六十一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7日第三届第1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六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六十三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十四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十五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博世凯外国语学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